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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算不算非机动车

2007/9/25 海峡都市报 阅读:6059

本报讯 为期四天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昨日举行。会议议程有审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下简称《草案》)、《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三稿)》、《福建省港口条例(草案修改稿)》、《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卢展工主持了昨日上午的第一次全体会议。

“其他种类非机动车”

如符国标有望上路

据了解,今日审议的《草案》增加了许多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条款。

关于哪些种类的非机动车应实行登记,特别是电动自行车,这是委员们关注的热点。有的委员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省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为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建议,在省政府尽快依法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的同时,为使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又不属于登记范围的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因此增加规定: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可以上道路行驶。

《草案》还规定,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及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据了解,上周,省人大常委会已向省政府建议,我省应制定应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

新闻回放:今年6月28日,本报对福州电动车牌有效期延长一年消息作了报道。

当月26日,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福州市已核发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经验证后暂延长1年的使用期。会议认为,随着福州市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电动自行车正逐渐成为广大市民的一种重要的出行代步工具。考虑到省里正在研究制订《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福州市也将切实加快研究并争取在年内出台电动自行车制度化管理办法,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准入门槛,禁止不合格车型在市区销售和上路行驶,要实行严格的牌照管理,同时逐步扩大电动自行车限行和限停区域,既充分考虑市民出行的方便,又最大限度地减少电动自行车对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造成的负面影响。

据悉,2003年,福州市政府颁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决定对2003年6月30日前市民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核发4年使用期限的临时号牌。当年共核发约6万辆的临时号牌,并允许有牌的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三类驾照考试

可自带车辆

《草案》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自带车辆考试。自带车辆必须符合考试用车条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考试用车条件依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在考训场地予以告示。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初审认为,自带车辆考试是一种便民的措施,应当贯彻信息公开原则,保护应考人员的知情权,使这一便民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为此,法制委建议增加“告示”的规定。

新闻回放:本报今年3月24日《路考可由驾校自带车》一文透露,福州在新驾考的科目三考试中,可由各驾校自带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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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占道施工

得严控路段、时间

委员们还认为,有关部门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应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控制施工路段和时间,减少对居民正常出行的影响。

《草案》特别指出,有关部门在批准占用道路施工工程时,应当充分考虑正常通行的需要,严格控制施工路段和时间,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工程按时完成。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验收。符合通行要求的,应当立即恢复通行。

新闻回放:今年7月10日本报《福州工业路、六一路为何挖个没完》一文,对福州部分道路占道施工大半年还不见完工等现象进行了报道。市民建议人大应立法明确控制开挖施工时间。

停车泊位被撤销

应及时清除标线

有委员提出,为保证机动车驾驶人的知情权,保护其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施划停车泊位时,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停车泊位被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也应及时清除交通标线。

《草案》增加规定:施划停车泊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撤销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交通标线,恢复原状。未及时撤销交通标志、清除交通标线,导致当事人在撤销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不得实施处罚。

新闻回放:去年8月2日本报《停车被罚 车主告赢警察》一文,对福州翁先生因为停车被罚款,将鼓楼交巡警大队告上法庭一事作了报道。当年1月21日,翁先生驾车停在古田路靠越洋图书城路边,被鼓楼交巡警大队开具了“违法停车抄告通知书”。

翁先生认为,他停车的地方划有停车线和相应的标号,相关部门并没有将停车线予以覆盖,因此鼓楼交巡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交巡警部门则认为,在已经取消了的泊位停车,显然违法,停车时要“以标志P为主,以标线为辅”,而当时翁先生停放车辆的停车泊位,并没有停车标志牌“P”。

随后,法院以鼓楼交巡警大队行政执法程序违法为由,一审判决撤销交巡警大队对翁先生的行政处罚,并退还罚款和滞纳金。

燃气条例增加

相关人员责任条款

据了解,今年7月份,有委员审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时提出,应当明确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的情形,以便于监督管理,这是该草案二审中的热点问题。随后,省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草案修改建议,不少读者也提出应增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

为此,草案修改三稿增加相应条款: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汽车加气站颁发经营许可证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接到燃气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未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本报记者 关永辉 实习生 杨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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