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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超速要罚50元 市区电动车总量暂不控制

2007/11/1 钱江晚报 阅读:4420

中新浙江网11月1日电 昨天,几经斟酌修改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其中,在初审的《条例(草案)》中关于对机动车、电动车总量控制的“提法”,因涉及面大、争议较多,未能获得市人大常委会认可而被删除。

有的委员认为,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的车辆总量控制问题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需要对该问题进一步研究。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立法咨询委员会也提出了类似的意见。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辆保有量情况,可以实行道路交通流量控制。

有的委员提出,目前电动自行车违章行驶情况比较突出,尤其是超过国家规定的设计时速行驶给道路安全造成很多的隐患,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行驶管理。因此,虽然《条例(草案)》中涉及对电动自行车实施总量控制的条款被删除,但也同时增加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时速。违反该规定超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除此之外,对非机动车驾驶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下限也下调了,由10元修改为5元。《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开启照明灯光的;

故意遮挡、污损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

驾驶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携带行驶证的;

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的。

亲爱的读者,电动车该不该总量控制?对电动车的违章处罚,你认为是轻了还是重了?如何将电动车这种轻便、环保的交通工具纳入有序管理的范畴?请拨打本报热线:96068,把你的想法说给我们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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