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11月1日电 (记者 岳德亮) 一段时间以来,杭州市政府提出的“限制电动车”的意见,引起了杭州乃至国内多方人士的普遍关注。究竟杭州市限制不限制电动车呢?杭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0月31日作出最终"裁决":对电动车总量不实行限制,但是要严格管理,驾驶人必须按照限定速度行驶。
电动自行车给广大市民带来了便捷和环保。但是近年来,一些厂商受利益驱动,很多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加上一些驾驶者的超速行驶,电动车引发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不断攀升。今年1-6月份,杭州市涉及电动车的上报事故近300起,造成41人死亡,已成为交通事故新的增长点。
有鉴于此,杭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此前讨论通过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市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辆保有量情况,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滨江区对电动自行车等实行总量控制。
此规定一经媒体披露,立即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即使在杭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中也一度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委员提出,目前电动自行车违章行驶情况比较突出,尤其是超过国家规定的设计时速行驶给道路安全造成很多的隐患,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行驶管理。有的则提出限制电动车总量涉及面大、争议较多,暂不宜实行,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10月31日审议通过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一锤定音,删除了市政府“草案”中的限制条款,增加规定:生产、销售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否则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同时,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时速。违反该规定超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