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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额度审批改核准 企业债市场化提速

2007/11/7 第一财经日报 阅读:2359

企业债券发行朝着市场化方向迈进的脚步比大家想象得快。近日,一些券商接到了来自国家发改委关于企业债新发行方式的一份征求意见稿。在这份文件中,国家发改委明确了市场化的发行方式、厘清了企业的发债条件。业内普遍认为,这将标志着企业债行政审批发行模式的终结。

“成熟一家,发行一家”

据了解,机构得到的这份文件全称为《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国家发改委提出,对于企业债的发行申请,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将说明理由。 

不久之前,发改委财金司的相关人士曾对记者表示,要大力推进企业债的市场化发行,采用“成熟一家,发行一家”的核准制,取消每年对企业债的额度限制,债券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决定。 

按传统方式,企业债发行带有行政审批色彩。第一步,需融资企业将融资额和用途报发改委财金司,由后者每年分批次将总体额度上报国务院,进行额度审批;第二步,发改委财金司需对每家企业的发行再进行一次批准。 

中信证券分析师高占军认为,审批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掌握一个好的市场时机,“以前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拿到钱可能要很长的时间,往往在发行的时候错过了好的市场环境,现在发行节奏的提高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他还指出,发行节奏的加快也为企业债市场规模的扩大奠定了非常好的制度基础。 

有债券分析师指出,取消对发行额度的审批将对债券市场产生结构性的影响。首先是加大非国债产品的比重,使债券产品结构更加合理;其次,提高企业债权融资的效率,降低对银行存款的依赖性。 

明确发债条件

另外,征求意见稿对发债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企业公司发行企业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发债企业须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在募集资金的投向上,发改委表示企业发债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核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过发改委在具体核准上,范围其实比以前有所放开,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发债资金可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征求意见稿还称“发债资金除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可用于收购重组,调整债务结构或补充铺底流动资金”。

其中,筹集资金的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一定比例。发改委同时要求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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