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11月12日专电(记者赵超)为依法严厉打击盗销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河北省日前根据有关法律、文件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了《关于办理盗销自行车案件的执法意见》,其中规定,个人盗窃自行车价值800元以上的或一年内盗窃自行车3次以上的,构成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执法意见还规定,个人盗窃自行车价值接近800元,在某些情况下仍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包括: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财物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自行车的;因盗窃自行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自行车的。
对于个人盗窃自行车价值在800元以下的,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