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3年6月1日,福州市政府就发布了电动车“禁售令”,但反对之声雀起,不少市民对“禁令”不予理会。于是出现禁不住理还乱的一幕:一边,政府的“禁令”仍在生效;一边,市民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却一天天疯涨。据保守估计,目前福州电动自行车已经突破了30万辆,其中20多万辆没有牌照。(《法制日报》11月27日报道)
福州市民以不约而同的行动,让这条禁令最终变成一纸空文。政府的好心为何不仅得不到市民的理解,反而换回的却是他们的消极抵抗呢?
需要深入检讨和反思的,必然是出台这项公共政策的地方政府:这一决策即使动机良好,却仍掩盖不住各个环节上的严重瑕疵甚至致命缺陷。
一方面,其决策依据看似无懈可击,实则漏洞百出。电动车确然有悖于城市现行道路交通体系,妨碍交通管理且危及市民安全,但没有给市民以替代选择,亦即提供廉价、快捷且充足的公交出行机会之前,明知多数市民无力购置供养私车,却贸然发布禁令,你让他们如何做到不妨碍交通秩序地安全出行?难道预想不到这样一味强堵民意洪流的决策,结果必然是“土壅而川决”,最终只能沦为一纸空文吗?
其实,同电动车禁令颇为相似的“禁摩”,之所以在北京等大都市得以顺利实施,并非这些城市政府实施禁令的手段多么强硬,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在公共交通方面投入了充足的资源,让安全、快捷且廉价的公交车自然替代了危害秩序、危及安全的摩托车。
另一方面,其决策程序也无疑存在严重的缺陷。可以想象,如果不是单凭决策者一厢情愿的热情,或者仅依据少数道路交通专家单方面的结论,而是广泛深入地征集民意,决策前举行有市民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等民主程序,决策中吸纳民意代表参予表决,这项禁令是断断不会如此草率地发布,随后变为一纸空文的。
当然,如同一些地方政府草率发布“禁摩”、“禁鞭”等禁令,最终同样有禁不止,甚至放任其恶性泛滥的例子一样,对电动车的禁令之所以无视主流民意、毫无配套措施,仅凭决策者一厢情愿的良好动机和少数专家角度单一的科学论证,就能毫不费力地通过,根本原因还在于:有些地方政府依然残存着浓厚的“家长”习气和“救世主”情结,自恃凭借其强有力的行政执法,能够如计划经济时期一样令行禁止。
殊不知,在民众权利意识逐步得到重视的今天,如此经不起推敲的公共政策虽然也能通过,民众自然无法照单全收,地方政府自身权威与公信力受损,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如此禁令弄不好会让地方政府坐上被告席,接受司法的裁判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