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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须登记个人信息 单车多了把"放心锁"

2007/12/11 阅读:3269

据湖南日报12月9日报道 从12月1日起,购买自行车,须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车辆的式样、规格、型号、颜色、编码。这一变化,缘于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一纸通知。今年9月27日,四部门联合决定,从12月1日起,全面规范自行车购销环节管理,以保障群众利益、早日建立健全自行车安全管理与防范的长效机制,给自行车加一把“放心锁”。

自行车被盗案件频发

“我的车才买了几天,昨天放在楼道里被人偷走了”。11月29日,在长沙市天心区某小区,市民曲女士满脸愤怒。自行车被盗问题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顽疾。公安部公布的数据表明,近年全国每年被盗自行车近400万辆,其中电动自行车70多万辆,经济损失超过20亿元。

自行车容易被偷走,主要是其易于携带,犯罪分子易得手;原有登记上牌制度形同虚设,被偷后难于查找,“鼓励”了不法分子大胆行窃。同时,虽然自行车被盗案件频发,但一般情况下,很多人自行车被偷后嫌麻烦不报警;一些人在报警后自行车没有被追回失去了信心;更有甚者被“偷怕了”,为了节约和省心,从原来购买新车发展到购买赃车,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有了固定的“消费群体”和强大的市场,助长了盗窃自行车问题愈演愈烈。

自行车被盗看似小事,但给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秩序带来不小的影响,也降低了群众对社会治安的安全感和满意率。在此背景下,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已刻不容缓。

规范自行车购销

“手续多了不少,和买汽车差不多。”谈起新的自行车管理制度,长沙市一家自行车店负责人这样认为。的确,今年12月1日以后,自行车买卖手续复杂了不少。

根据四部门通知,今后,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国产自行车时,应填写随车由生产企业统一印制的《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车辆的式样、规格、型号、颜色、编码等相关信息。该登记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三联交购车人保存作为产权和维修证明。

《通知》还规范了旧自行车的购销管理。旧自行车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旧自行车购销台账制度。经销商收购旧车时,应填写《旧自行车收购台账》,并由出售人签名。《收购台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经销商销售旧车时,应填写《旧自行车销售台账》,并由购车人签名。《销售台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三联交购车人留存作为产权凭证。经销商要妥善保管《收购台账》与《销售台账》,保管期限不少于两年。

旧车交易市场纳入有关规划

据悉,鉴于旧自行车交易市场庞大,旧车交易市场纳入有关规划。

今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把旧自行车交易市场的建设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统一布局,具体就是在县级以上城市中改造并审定一批交易规范、手续齐备的旧货市场,为旧自行车提供合法、放心的购销渠道。对这些合法经销市场,工商部门将加强自行车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加强市场巡查,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商务、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将密切合作,依法取缔非法市场,打击盗窃、销赃的不法分子,净化旧自行车市场的交易环境。

加大打击盗窃自行车行为力度

群众利益无小事。目前,虽然自行车的使用没有以前那样普遍,但仍是重要的交通工具,特别是在许多小城市、高校,这一经济实用的交通工具仍旧是许多人的首选。依法保障群众的权益,必须加大对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省公安厅有关专家称,新的购销制度建立起来后,一个信息完备的自行车信息系统也将逐步成型,这将对警方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提供坚实保障。他表示,自12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被盗自行车或者有被盗嫌疑的自行车,或者明知是被盗自行车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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