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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股券商的境外股东条件将放宽

2007/12/12 第一财经日报 阅读:2230

本报讯 近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当前我国证券公司进一步对外开放问题发表谈话表示,证监会正在抓紧修改完善证券公司对外开放的相关规则,新制定的规则将进一步放宽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的条件,不仅允许符合条件的内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合资公司,还将明确合资证券公司逐步扩大业务范围的条件和程序。上述规则将于近日颁布实施。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期间,证监会暂停了新设立证券公司的审批,由此也相应暂停了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工作。对此,发言人表示,目前,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已圆满完成,符合规定条件的内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向证监会申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

发言人指出,证监会将不断完善相关规则和政策措施,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证券公司对外开放工作,促进资本市场又好又快发展。发言人强调,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证券公司对外开放工作将始终坚持“循序渐进、安全可控、竞争合作、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平稳有序地持续推进。

发言人认为,近年来,随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等多项基础性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完成,历史遗留的一些突出的制度障碍和市场风险得以化解,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转折性变化,国际金融界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同时,推进我国证券公司的对外开放,必须对我国资本市场所处的“新兴加转轨”的阶段性特征,有清醒、客观的认识。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仍有不少的差距,也具有许多自身特点。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根据我国国情和资本市场发展的阶段稳步推进对外开放,有益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也有助于进入我国市场的境外机构平稳运行。

发言人指出,我国证券公司现阶段对外开放的程度,已完全符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就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并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行业现状和监管能力基本适应。

发言人表示,证券业对外开放符合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既定目标。他说,早在证券市场设立之初,我国就推出了面向境外投资者的B股市场、允许内地企业到海外发行上市等开放政策;加入WTO后,我国切实履行了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有关承诺,先后批准设立4家合资证券公司、28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批准45家境外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许可7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取得外资股业务资格,允许4家境外证券机构的驻华代表处成为沪、深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在承诺范围外,我国主动实施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等一系列开放政策。在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框架下,我国又批准了5家境外证券交易所在华设立代表处。众所周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不长,相对而言,总体对外开放度已经达到较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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