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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将有章可循

2007/12/25 第一财经日报 阅读:2078

保险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正逐步规范化、常规化。多家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近日收到的保监会有关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保险机构可投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度末总资产的2%。

这份征求意见稿名为《关于保险机构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所称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形式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并以信贷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支付收益的收益凭证。

按发行主体分,除征求意见稿提到的商业银行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外,目前还有由券商、资产管理公司等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暂只能投资前者。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应纳入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管理。保险机构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余额,按市场公允价值计算,不超过该机构上年度末总资产的2%;投资同一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余额,累计不超过该机构上年度末总资产的0.5%;投资单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余额,不超过当期发行规模的10%。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受托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制定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规则、操作流程和风控制度。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其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应通过保监会备案许可。

保险机构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限于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优先级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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