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扬州市价格举报中心收到省价格举报中心交办的关于电动自行车牌照费的举报,要求对宝应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在办理电动助力车牌照时,收取48元/辆的证、牌照等费用的价格投诉进行查处。由于电动自行车涉及面广,牌照收费影响力大,所以我们格外重视,立即到宝应物价局、公安局查处该举报件。
经过调查取证,宝应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办理电动自行车牌照,收取48元/辆牌证是经该县物价局依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批准的,即:牌照费8元/块,共收2块计16元;准驾证费10元/证;另外根据成本核算的数码彩页照片2张13元;固封装置材料费9元,合计收48元/辆的牌证费。针对能否向电动自行车收取准驾证等费用的情况,我们请示了省物价局,现已给予明确答复: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对其只能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3]311号)精神,收取8元/辆的牌照费,其他项目属于违规收费,所以当事人向电动自行车车主多收40元/辆的费用。扬州市物价局已于月底向宝应县交巡警大队送达了《责令退还违法所得通知书》,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向电动自行车车主退还违法所得。所以物价部门再次重申,电动自行车的牌照费是8元/辆,相关部门不得违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