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2008年1月1日起,福州市人民政府通过颁发的《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实施。今后,市民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以下简称“两车”)必须停在规划确定的停放点停车线内。不在指定地点停放“两车”的,城管部门可以将车搬离现场。
昨天,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容处陈金处长还为读者解读了规定的其他具体内容。
乱停车将被拖走
陈处长说,《规定》正式实施后,市民出行停放“两车”时,必须停在规划确定的“两车”停放点停车线内,规范有序停放。停放时车辆应分类,按箭头指示方向依次整齐排列,不得随意停放。
市民如不在指定地点停放“两车”的,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自行车、摩托车车主分别处以10元及50元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或者不在现场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将车辆搬离至指定的地点。
车主应在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不来接受处理的,对车辆依法处理。
代管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停车场定额发票。
市民应该咋停车看标志停车
根据《规定》,“两车”停放点分为代管点和非代管点,代管点专人收费代管;非代管点供骑车人免费停车。
所有的停放点都有明确的标志线,都是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画的。
看工作卡付费
市民把车停在代管点是需要付费的,对于停车费用,《规定》也有明确的要求。市民存车时要看好以下三点。
首先,代管员要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培训,取得工作卡。
其次,在代管点都有价格部门设置的标价牌,上面注明了代管时间、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第三,收取代管费时,必须提供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定额发票。
乱设停车点可能被罚2万元
在即将实施的《规定》中,还特别强调了对停放点的规范管理。
陈处长说,“两车”停放点按一定的比例分别设置,一旦发现单位或者个人在市区人行道及公共场地擅自设置“两车”停放点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按每天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根据《规定》,“两车”代管点如果不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定标准收费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实该代管点乱收费或者不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累计达到3次以上,或者管理混乱,一个月内发生丢失车辆事件3次以上的,将被终止承包合同,收回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