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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不合理涨价 京沪晋吉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2)

2008/1/2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阅读:2653

山西:

经营者违规将依法处罚

据了解,此次山西省物价局实施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针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和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据介绍,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山西省大中型超市、连锁商店和大型批发企业,如要提高成品粮等7种商品价格,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应在调价后24小时内到当地物价局进行书面备案。

山西省物价局强调,如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备案程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备案;申报后提前提价;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标准等决定;不按规定说明理由或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物价部门将依照价格法进行处罚。

吉林:

确定90家调价备案企业

日前,吉林省发改委发布了2008第二号公告,向社会公布了第二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需要向价格主管部门调价备案的企业,至此,吉林省共确定了90家调价备案企业。

在第二批公布的企业名单中,共有4家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调价备案企业,另有47家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批发、零售企业,几乎涵盖了吉林省所有的县域。这些企业主要都是经营成品粮(大米、面粉)、豆油(10716,34.00,0.32%,吧)、猪肉、牛羊肉、牛奶、奶粉、鸡蛋、豆制品和饲料的企业。在此之前,吉林省已公布了11家需要向省发改委调价备案的企业,28家需要向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调价备案的企业。

据了解,在列入调价备案的企业中,部分大型超市将实行日报表价制,对必须备案的商品,由价格主管部门每隔两天向社会公布价格,群众可以通过报表,及时监督商家的调价行为。

(综合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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