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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违法小事故双方不允许“私了”处理

2008/1/30 合肥晚报 阅读:4084

即日起,《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工作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但记者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当事人一方事故时具有“酒后驾驶”等10种违法行为之一的,双方不能“私了”必须等待交警前来处理。

这10种违法行为包括:1.机动车有一方无号牌、无机动车保险标志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无检验合格标志的;2.事故中有一方为非机动车辆的(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3.驾驶人不能出示有效驾驶证或车辆行驶证的;4.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6.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且车物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7.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不能行驶或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8.交通事故一方为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特种车辆及外宾车辆的;9.涉及4辆以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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