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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动车管理出新规 不符标准罚三倍

2008/2/19 四川新闻网 阅读:18122

本网讯 (四川新闻网记者 李京枝 实习生 万忆) 2月18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最高将处三倍以下车价罚款。

今年5月1日起,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将正式实施。省政府日前以政府规章形式正式发布规定。与此前的草案相比,规定新增两个条款:即非机动车登记只能收成本费;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则出台了细化可行的罚则。

据负责起草规定的相关负责人透露,非机动车登记,此前我省也会收取一定费用。省政府对规定草案进行审议时指出,非机动车登记费用要严格把握标准,只能收取成本费,严禁乱收费而加重群众负担。

规定新增条款第十六条则指出,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产品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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