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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起 电动自行车换发牌证

2008/3/10 阅读:4347

昨日,成都市交管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从今年5月5日起,交管部门将对全市已办理登记取得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免费实行安全检验、换发牌证。自2010年10月1日起,未取得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将禁行三环路(含三环路)以内。

换发新牌证需要哪些手续?不符合国家标准、但已经上了牌照的电动自行车该怎么处理?今日起,市民若对《通告》内容有任何不理解之处,请拨打本报962111热线,记者将及时联系交警为你答疑。

新增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

据记者了解,目前成都市共有电动自行车107万余辆,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高发。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保障我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市交管局在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出《通告》。

该《通告》明确表示“我市新增电动自行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总量控制”。未取得我市城市道路通行许可标志的外地籍牌证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禁止在我市绕城高速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5月5日至10月31日 换发牌证

《通告》中提到,今年5月5日至10月31日,交管部门将对我市已办理登记取得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免费实行安全检验、换发牌证。电动自行车要经过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才可以重新换发牌证。

记者了解到,关于电动自行车上牌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包括以下几点: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轮胎宽度不大于54mm;电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km;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20km/h。

据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未换发牌证的电动自行车,自2010年10月1日起,不得在我市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的道路上行驶。

禁止电动车在道路上停放

《通告》中还提到,今年5月1日以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且未办理登记取得牌证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不得在我市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的道路上行驶;各区(市)县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只能在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上行驶。

交管部门还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做出规定。5月5日《通告》正式施行后,电动自行车必须进入交管部门规定的停车场(点)停放,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停车费。城区道路上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

无牌无证电动车上路 将被扣留

《通告》再次强调,电动自行车的骑行者必须严格遵守《道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将被交警依法严格取缔。同时,电动自行车的骑行者一旦有侵走机动车道、超速行驶、违法载人、违法停放等违法行停行为,也将受到交警的依法严处。

据悉,此次《通告》于今年5月5日起正式施行。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此次《通告》不一致的,以此次《通告》内容为准。有违反《通告》上路的电动车骑行者,交管部门表示将依法扣留其车辆,并责令骑行者学习交通安全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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