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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电动自行车隐患多

2006/5/25 今晚报 阅读:4992

从交管部门了解到,7月1日以后,天津市中环线以内将全面禁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继摩托车后成又一交通安全隐患。据统计,今年1至4月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和96人受伤。

为此,交管部门提醒市民购车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据了解,7月1日“禁摩”令实施后,以摩托车为代步工具的群体,将难以承受购买汽车、养修汽车的高额费用,只得以公交车、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为他们的最佳替代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为首选。据介绍,按非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的相应国家标准,行驶时速不应超过每小时15公里,最高行驶时速应低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公斤,必须具有脚踏行驶能力,30分钟内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但有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私自卸掉限速器,使时速达到40公里,有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无论从外观还是从时速等技术参数都达到了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标准,使制动系统不能满足高速行驶制动的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在已发生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中,多数由于车质存在隐患,或其未执行国家标准,骑车人超速行车引起。因此,市民要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登记上牌,否则不能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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