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骑着一辆改装后的无电电动自行车上路,被交警认定是电动自行车,扣了他的车,王先生于是状告交警行政处罚不当。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王先生称,2006年底,广州禁行电动自行车,交警方面在新闻发布会中提出,市民将电动车电源和电源线拆了后可以继续骑车上路,但不予上牌,只是当特殊自行车处理,不再处罚。王先生听到这个消息后就把车的电源拆了。2007年3月30日下午3时40分,他骑着一辆由电动自行车拆除电池改装的自行车,经过黄埔大道化工站对面的石材城时,被民警林某拦下要扣车。他解释说自己骑的是改装车,没有安装电池,但林某不听其申辩。两人争执中,林某用对讲机打了他的后脑和右耳,他报警后派出所叫来120将他送往医院。
王先生对此举十分气愤,他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并归还车辆。
交警支队天河大队辩称,事发当天林某在执勤时看见王先生骑无牌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于是示意王先生靠路边停车接受处理。王不但不服指挥,反而加速企图逃跑,当林上前抓住车把时,王对林拳打脚踢,将林拖行十米远,造成林小腿和左拇指受伤。
林某查看王先生的车发现该车虽然拆除了三角架的蓄电池,却在后尾架上安装了蓄电池,并接通了作为辅助能源,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的技术条件,属于电动自行车。林遂依据相关法规,作出罚款70元的处罚决定,但王拒签,随后,林的同事戴某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给王,王没有异议,签名确认。
天河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王先生的车虽然拆除了三角架的蓄电池,却在后尾架上安装了蓄电池,并接通了作为辅助能源,属于电动自行车,因此,交警的罚款并无不当。驳回王先生的诉讼。
王先生对此判决十分不满,提出上诉。昨日在二审庭上,王一再称交警方面说谎。他表示,自己是拆了电池的,车的后尾架上也没有电池,怎么能算电动自行车?“交警支队提供的被扣物品5张照片,没有一张能够证明我的车是电动车。”
王还称,交警没有当场开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是后补的,属于非法扣车。王说:“林开的处罚书是2007年7月30日16时50分开的,是案发后四个月后补的,戴开的强制措施凭证也是2007年4月13日10时补的。”
据悉,王先生诉交警打人一案已由天河区法院立案,将于6月份开庭审理。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