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退休大娘先后买了两辆电动车,用旧车的充电器给新车充电时,没想到电池盒爆炸,把大娘炸成了耳聋,于是起诉要求索赔。
今年60多岁的王大娘在2003年、2006年先后在一家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两辆电动自行车。王大娘说,因为第一辆车丢失,她在买了第二辆车后,为了充电方便,就向电动车专卖店的负责人询问:“第一辆车的充电器能不能和第二辆车通用?”
王大娘说,在得到了“可以通用”的答复后,她在去年5月份,用第一辆车的充电器给第二辆车的电池充电时,电池盒突然爆炸,王大娘的耳朵感觉不适,经医院诊断为左耳突聋,神经线受损。
于是,王大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动车专卖店和电动车的生产商一起赔偿各种损失5000余元。但是二被告都不同意予以赔偿。
日前,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没有提供充电器和电池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也没有在充电器说明书中注明同品牌车的充电器禁止通用。而且王大娘在征得了电动车专卖店的同意,所以,二被告对于王大娘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王大娘各种费用4000余元。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