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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期内故意拖延 “三包”期外拒不认账

2008/6/17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工商局 孙建新 殷峰 阅读:7527

电瓶车的电池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经营者找各种借口拖着未及时为消费者维修或更换,结果当超过保修期后消费者再要求维修或更换时,却被经营者以超过“三包”期为由以推了之。如此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的事真会发生吗?你还真不要不信,日前,家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林城镇的张老汉就碰到了这样的倒霉事。

去年8月,张老汉在当地王某经营的电动车店里花25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当天晚上给电动车充好电后,谁知第二天使用时便发现电动车的电池电量不足。于是前往店家,以电池有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更换电池,但店家推脱目前店里暂时没有新电池,待以后进了新电池后再给张老汉更换。之后,张老汉又陆续几次到王某的店中要求更换电池,但王某都以同样的理由搪塞张老汉,而张老汉因为碍于与王某是同村人抹不开面子,于是换电池一事便耽搁了下来。今年2月初,张老汉因为电动车电量不足再次到王某店中要求更换电池,又被王某以下大雪电池紧张为由挡了回去。本月初,张老汉再次来到王某店中要求更换电池时,却被告知电池已过“三包”期,拒绝为其维修,如果更换,需自己掏钱购买。气愤的张老汉立即赶到长兴县泗安工商所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商所工作人员当即展开了调查。当工作人员向店家王某了解情况时,王某拒不承认电池质量问题和张老汉多次上门要求更换电池的事情,并坚称如果是电池质量问题的话,张老汉怎么可能在如此长的时间里还在使用电动车。如果张老汉坚持曾多次要求更换电池的说法,要求他拿出书面证据。顿时,张老汉气傻了眼,因为他每次上门要求更换电池时,从没有留下任何书面证据,全部都是口头上说说的。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的有关规定,电动车充电电池的“三包”保修期为6个月。虽然,最终在工商所的调解下,王某同意为张老汉更换电池,但由于张老汉在保修期内未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未留下维修记录和凭证,导致自己在投诉中拿不出相关证据,给自己正当的维权带来了困难,延缓了维权效率。

在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送修时,应坚持向店家索要商品维修凭证,或要求其在“三包”卡上记录清楚,以免日后因缺乏证据带来维权难。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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