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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指导意见 加班工资基数计算有标准

2008/7/15 牛津管理评论 阅读:3992

刚刚正式实施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相当于给《劳动合同法》穿上了一件防弹衣,一些企业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径将通过该法受到惩处。特别是“案件排期”为中止事由,不计入仲裁案件审理期限的约定,为当前井喷的劳动争议仲裁现状,赢得了时间,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利益。昨日,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省仲裁办解读了指导意见的各个亮点。

亮点一:化解审理时效难题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先后实施,使得今年以来全省的劳动争议案件激增。来自省仲裁办的数据显示:今年1~6月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3倍,已达到去年全年处理总数的107%,仅5月份与去年同比增长250%,增幅超过100%的地级以上市有11个,珠三角部分地区出现案件“井喷”,广州、深圳、东莞、中山、佛山、惠州六市处理案件数占到全省劳动仲裁处理案件总数的90%。

井喷的案件量,使得全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均面临排不出档期的压力,一些争议案件在申请之初就面临着即将过期的问题。如此一来,案件还裁不裁,裁了还有没有效?对此,指导意见给出了明确规定:“案件排期”为中止事由,不计入仲裁案件审理期限,从而化解了这一难题。

亮点二:企业合法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而劳动者因误解《劳动合同法》,向企业提出的一些不合法的需求也得到遏制。一个典型事例是,一些企业重组后,改制劳动者要求先支付经济补偿金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不服,因此要求仲裁。对此《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亮点三:加班工资基数有统一计算标准

加班费的计算也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大重点,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很高。而加班费到底怎么计算才算合理,不同地区的理解并不一致,对此《指导意见》给出了一个统一的标准,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亮点四:5月1日前发生的争议仍适用《劳动法》

指导意见还确保新旧体制平稳过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当事人仲裁时效和诉权作出新的规定,为妥善解决新法实施前发生的争议在新法实施后受理案件的处理,《指导意见》明确:“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权的规定仍适用《劳动法》。”这样规定,避免出现新法实施前已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件在新法实施后又重新获得时效,较好地诠释和实现了立法意图,体现了公平原则。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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