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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摩托化 难过标准关

2006/6/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阅读:5287

一个引人注目的热门话题

最近,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话题再次热了起来,围绕正在制定中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相关各方的争论很多,甚至十分激烈。这个标准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它决定了电动自行车未来的产业走向。

其实在2005年12月12日,经过3次审定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已经形成了报批稿,报国家标准委技术审查部。这是一项限制电动自行车摩托化倾向的标准,但这项标准何时能够批准发布,到目前还是个未知数。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发布于1999年5月,并于当年10月开始实施,是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这项标准的修订工作开始于2002年7月。

修订的背景是纠正摩托化倾向和提高整车的安全和骑行性能,焦点是与摩托化关系密切的速度和整车质量(以下简称重量)两项指标。现行标准对速度的要求是每小时20公里,对重量的限定是40公斤。推动电动自行车摩托化的是部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修订这项标准的目的是限制电动自行车的摩托化趋势,而企业则希望通过标准的修订满足电动自行车摩托化的要求。

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质量标准处处长王旭华介绍,2002年7月开始的修订工作持续了一年的时间,难点并不在于技术指标的验证,而是部分电动自行车摩托化的代表企业对速度和重量两项指标不切合实际的希望。修订起草小组的企业单位来自电动自行车整车、电动机和蓄电池生产等领域。2003年6月以前形成报批稿,其中包括将大轮径电动自行车纳入标准范围,限制较小轮径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对低压电动机和电器应增加淋雨试验等。虽然速度和重量未变,但限制较小轮径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也算在纠正摩托化倾向上迈出一步。

一项反复论证的新标准

部分企业对修订标准报批稿在速度和重量上维持现行标准反应强烈。王旭华回顾说,就在标准进入报批程序后的2004年4月,一些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联合致函国家标准委,对报批稿提出异议。

2004年5月,根据国家标准委的要求,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自行车协会召开论证会。会上形成的意见是,电动自行车属于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的交通工具,在产品类别上属于自行车的延伸产品,而不是轻型摩托车。国家标准的制修订要体现电动自行车作为自行车延伸产品的特征,要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必须在标准上对速度予以限制,否则会造成非机动车道的交通混乱。

值得注意的是,论证会吸取了对报批稿持异议企业的部分意见。对重量未能达成一致,有3种意见,一是适当增加重量,作为强制性条款;二是增加到48公斤,作为强制性条款;三是按原标准的40公斤,作为推荐性条款。

2005年6月,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进行再次审定,速度和重量遭到部分企业的委员反对未达成一致意见。这部分企业的意见是,重量要达到78公斤,最高车速要达到每小时28公里。

2005年10月,报批稿第三次审定会议再次在上海召开。重点是讨论速度和重量两项指标。这次审定会在重量上向部分企业作出了让步。据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陈直青介绍,这次审定会坚持了最高车速每小时20公里的限定,这是参照2004年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作出的限定。按照这项标准规定,轻便摩托车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也就是说,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为轻便摩托车的范畴。

会议将电动自行车的重量适当提高到48公斤,理由是蓄电池已经可以安全地用到48伏,重量有所增加,轮辐式轮辋的应用也使整车重量有所增加,还有普遍装有避震设备和强力车闸,车架和前叉的管壁增厚等因素。

摩托化倾向为何愈演愈烈

据了解,我国电动自行车的研究开发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7年,我国就有了第一项电动自行车的行业标准,第一项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就是在这项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

据中国自行车协会理事长、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凤和介绍,目前我国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约有1500家,2005年的产量达到1200多万辆。我国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中很大一部分是由摩托车生产企业转过来的,这些企业利用现成的设备、技术和工艺生产电动自行车,起步阶段就存在摩托化的倾向。

目前我国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最重的达到60公斤,速度最高的达到每小时40公里,摩托化的倾向愈演愈烈。针对部分企业提出的提高速度和重量的电动自行车更受消费者欢迎的观点,王凤和认为,有些消费者之所以欢迎摩托化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是因为挤入自行车行列后,享受自行车的牌照税待遇,费用少;骑行无须戴头盔,无须 考驾照,手续简便;无须像机动车那样年检,可省一笔费用。如按照现行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这些车型将归入摩托车,按摩托车办理登记、注册牌照,按摩托车管理,这将失去市场优势。

那么,制修订国家标准是否参照了发达国家的电动自行车标准?据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陈直青介绍,发达国家的电动自行车主要供休闲使用。2005年欧盟和美国的电动自行车需求量都在8万辆左右,日本是电动自行车产量稍具规模的国家,去年的产量为21万辆,比前年减少了4万辆。发达国家中只有日本有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日本的标准没有速度的限定,但要求电动自行车在设计时当车速度达到每小时24公里时有能够自动断电的功能,这实际上对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进行了限制。同时,日本的标准也没有电动自行车重量的限定,但日本的电动自行车首先必须是自行车,只有通过人力骑行,传感器才会发出指令,电机才会发电助力,而且是人用一分力,电助一分力。这样,从设计上,日本电动自行车都尽可能地减少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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