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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应“改禁为限”

2006/6/19 金羊网-新快报 阅读:5285

  电动自行车能否在广州上牌上路,广州公安交警部门举行了多场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会上禁止的和反对禁止的都各有各的道理。主张禁止的,主要意见是电动自行车速度慢、

占用公共道路资源较多,它的上路会降低公共道路使用效率。如果它可以上牌上路,那为什么还要“禁摩”?反对禁止的,主要意见是电动自行车成本低,也比较环保,比乘公交车便宜,适合大多数中低收入人群,应该鼓励发展。上海、杭州都可以用,广州为什么就不能用呢?

  面对意见不统一,又不能久拖不决,我们该如何作出选择呢?就城市交通而言,作为代步工具,首先是要环保,这是所有人都有利益的!其次是要快捷;第三是要成本低,即出行费用低。

  按这个次序去选择,我想,自然就会“改禁为限”。因为,电动车是环保车辆的发展方向,无论是汽车还是使用其他动力的车辆,其动力的清洁性都没有电动好。至于电池的回收和处理,这是另一个问题。要环保,就会同意发展电动自行车。

  此外,要全城的出行速度快,首先要发展和利用快捷的公共交通,如地铁、公交等,而从家到接驳处,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就是很好的代步工具。再有,从出行费用和方便而言,电动自行车受到群众的欢迎,他们用脚投了它一票,回想当年海珠桥两侧推行的自行车,在城市范围不大的时候,人民群众选择了自行车。

  今天,城市范围大了,电动自行车从改装到设计生产,也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它除了上大路、上机动车道会影响汽车的速度、堵塞交通,应该在慢车道使用和应该限制最高时速以保证交通安全外,没有理由“一刀切”,而应该把它纳入非机动车进行管理,除主要的快速通道外,都应该允许在慢车道行使。实际上,长距离的出行,电动自行车由于速度低、电池容量有限,人们是不会选择它的。

  最后,在意见不一致时,选择是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来作出的,这就自然想到了表决。在我国,《宪法》是把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交给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这类事项应该通过地方人大常委会投票作出决定。我们相信,作为人大常委会委员,会从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出发来投出自己的票,以实现选民的愿望。

  (作者系广东省政协常委、省政府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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