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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剥夺“生存权”,电动车宜管不宜罚

2008/8/15 上海市自行车协会网 阅读:3174

日前广州市海珠交警大队出动140名交警,联合派出所民警整治电动车。现场交警表示,凡是在路面行驶的电动车一律以嫌疑待查为名扣车一个月。对被归入机动车范畴的,如驾驶人无机动车驾驶证,将被拘留15天,另须罚款2500元。

电动自行车因为其便捷、轻巧、环保、节能,不考驾照,速度适中,不交税费等优点,近年来在城市发展很快。它已经成了普通市民的重要短途交通工具,但很多城市对这种交通工具的管理都很头疼。新交通法规已明确将其归入非机动车范围,也就是说,电动车是合法的,管理部门没有理由剥夺电动自行车的“生存权”。禁止超标电动车,百姓自然无话可说,以嫌疑待查为名暂扣所有电动车一个月,显然没有道理。

毋庸讳言,电动车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超速的问题就很严重。有的厂商为了迎合需求,设计时速严重超标。由于没有办理证照,骑车人普遍存在不遵守交通法规的问题。客观地讲,电动车还容易造成交通堵塞与安全事故。因此,城市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肯定是必要的。

我认为,电动车本身并没有原罪,这些问题其实是生产商、骑车人与管理者的问题。对电动车,加强管理或许比严厉处罚更重要,也更有效。

站在电动车厂商、市民的立场上,到底怎么治理,在事关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上,政府管理部门在作出决策之前,一方面要经过科学论证,客观评估电动车的利弊,另一方面要考虑到,禁限电动车以后,市民出行便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管理部门还应该重视市民的民意诉求,为民众创造一个好的公共交通环境。

其实,电动车管理并非疑难杂症。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对电动车的各种行为做出明确和符合实际的规定,将其纳入常规管理体系,而不要心血来潮的突击式检查;另一方面,对生产企业与销售商监管要缺位,对电动车的规格标准落实到位。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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