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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卖“套牌车”买主可双倍索赔

2006/6/29 北青网 阅读:7584

购买电动自行车附带车牌 上路后却被交警“拿下” 原来车牌“货不对板”———

新闻事件

据媒体报道,日前,本市交警在街上发现某人所骑的电动自行车有些“怪异”,本应属于不能上车牌的车,车后却有牌照。交警上前检查,发现该车的车牌型号与该车不符。

交警询问骑车人得知,车牌是随车买来的。后警方经调查发现:原来商店先用一辆允许上车牌的红车上了真车牌,而后,把真车牌配上不能上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卖给顾客。

商家使用“障眼法”把不能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卖了出去,但实际那些车是不能上路的。那么,买了这些“套牌车”的顾客能否以“货不对板”为由,认定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在要求退车的同时,获得“退一赔一”的待遇?

律师观点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认为,商店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应当提出双倍索赔。

邱宝昌律师说,所谓欺诈,是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在本案中,商家明知某型号的车是不能上牌照的,却偷梁换柱将其他型号车的牌照移到该车上,然后卖给消费者。

对于消费者而言,其购买的是能够上牌照的车,而商店出售的却是不能上牌照的车。因此,商店偷梁换柱的行为实质上蒙骗了消费者,应认定为欺诈。据此,商店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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