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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了钥匙,电动车“飞”了

2008/10/22 扬州晚报 阅读:3825

吴小姐在上班的途中,因为电动车车胎爆裂,不能骑行,只好找同事汤女士借用电动车。由于两人的关系不错,汤女士也没说什么,便将电动车钥匙交给了吴小姐。一个多小时后,吴小姐亲手将车钥匙交给汤女士,并告诉汤女士,电动车就停在公司楼下停车处。

但是,出人意料的是,中午下班时,汤女士拿着电动车钥匙下楼推车时,却发现停车处根本没有她的电动车,找了半天也没找到。于是,她连忙打电话向吴小姐询问,吴小姐很明确地告诉她,她就将电动车停放在停车处,然后才上楼将电动车钥匙交给她的。

该不该赔争执不下

昨天,记者与汤女士取得了联系。汤女士告诉记者,由于自己平时与吴小姐相处得较好,当时借电动车给她时,是很放心的,尽管吴小姐将车钥匙交还,也不能视为将车辆交还,所以,她有权要求吴小姐赔偿她的电动车。

而吴小姐却认为,她当时的确在还车时将车辆停在停车处,并上楼当面交了钥匙,根据习惯,借车人将车钥匙交还给车主,应视为将车辆归还,借车人对车辆不再负保管责任,对车辆的丢失应该不需承担责任。

由于停车处没有安装摄像头,无法取证,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交钥匙可视为还车

昨天,记者就此咨询了盛祥律师事务所的杨青律师,杨青律师认为,根据双方所述,汤女士借车给吴小姐时,是建立在双方都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一般民间的习惯,返还借用的车辆一般是返还车钥匙而不是车辆本身,交付车钥匙一般应视为交付车辆。在我国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民法原则指导下,以民间习惯为参考来定性行为的性质,合乎情理,也不会破坏长期形成的习惯。所以,根据一般人们的交易习惯,借车人将车钥匙交还给车主,可以视为将车辆归还。当然,双方还可以进行协商处理。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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