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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电动车频频生事 别忽略慢车道“杀手”

2008/10/31 新华日报 阅读:3152

在慢车道上飞奔的电动车,时速往往都超过20公里,它到底是自行车,还是机动车?

平时,没人去想这个问题。可一旦出了交通事故,问题马上显影。

启东一家公司的职工陈女士骑车上班,经过该市聚阳线川流桥地段时,被一辆电动车撞伤。经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损伤、硬膜下血肿。她所在的公司向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

陈女士就此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日前,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到南通中级法院。

记者了解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受到的其他伤害,如被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撞伤,被狗咬伤,滑倒摔伤,或被殴打致伤等均不能认定为工伤。

庭上,原被告抓住这个案件焦点争执不下——

“肇事的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陈女士认为,“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的就属于机动车。法院认定的一个重要事实是:肇事电动车其安全车速每小时30公里,仪表盘显示最高车速为50公里,远远大于非机动车20公里的最高限速。”

“电动自行车不是机动车。”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本案所涉的电动自行车虽然具有动力装置,设计最高时速为50公里,但其并不在国家的机动车目录中。”

这就让法官断案犯了难:超标电动车,是按照机动车还是按照非机动车认定,目前是法律法规的空白。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所副所长刘小冰告诉记者,目前,困扰法官的最大难点是: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公里,这一技术要求属于强制性规定。只有当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的技术参数要求,才能将其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对于实际操作中突破技术参数的车是否界定为机动车,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让人莫衷一是。”

法律上不尽快予以厘清和明确规定,有可能造成部分当事人的权益保障缺失。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方明认为,“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对行人的风险,与机动车并无区别。在此情形下,机械地认定此类事故不属机动车事故,对受伤职工而言极不合理。让劳动者本人承担电动车管理秩序混乱的不利后果,这对劳动者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国轻型电动自行车产业一直保持80%以上的增长速度,产销量已占全球90%以上。1999年,国家制定《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车90%以上都超过这一标准。

专家呼吁,尽快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国家发改委、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管,尽快将已达到国家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管理的范围.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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