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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融资:政府大有可为

2008/12/1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郭丽虹 阅读:4082

积极扶持小企业发展是许多国家政府的政策。美国将中小企业称为“美国经济的脊梁”。日本认为,“没有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就没有日本的繁荣”。德国则视中小企业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梳理这些发达国家支持小企业融资的经验可以发现,政府在其中大有可为。它们通常都成立专门服务小企业的金融机构,由政府提供支持或担保,向小企业提供低息甚至无息贷款,贷款期限也相应较长。

有鉴于此,我国政府也应当可以在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除了系列报道之五所探讨的设立中国式SBA(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外,还可以在建立和完善担保制度、风险控制机制上下功夫。

在担保制度方面,首先,应建立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由地市、省、国家三级机构分层次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业务以地市为主,再担保业务以省、国家为主,组织形式可分为事业法人的信用担保中心和企业法人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产品和市场方面具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都应纳入担保范围内,并与协作银行以合同方式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同时,引导小企业加入贷款担保组织,简化担保程序。

其次,可以建立互助担保组织。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互助担保组织的建立和发展。由于资产规模和企业信用等级等多方面的限制,单个中小企业几乎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获得银行贷款。但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共同出资联合起来,组建互助担保机构,用互助担保机构的资产和信用为成员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这样的互助担保能够有效地降低小企业的贷款风险,从而降低贷款利率,增加贷款数量或者延长贷款期限。互助担保还能减少银行的贷款手续、程序和审批时间,从而节省交易和信息成本。

另外,在风险控制机制方面,一方面,可在担保机构、银行和企业之间实行比例风险控制。在共担风险的信用担保模式中,担保机构不提供全额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总额的70%,其余部分由借款企业提供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对于担保部分,担保机构不承担全部风险,对坏账只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30%由银行解决;在赔偿坏账损失时,担保机构按照合同的约定,从贷款到期日起分期赔付而不是一次性全额赔付。

另一方面,可用再担保与保险的方式分散基层担保机构的风险。基层担保机构将已收取的担保费按照再担保的比例支付给再担保机构,由再担保机构来承担这部分风险。如果发生赔付,则由再担保机构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承担的比例予以赔付。

最后,还可采用抵押反担保,即借款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向担保机构提供抵押反担保。当企业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机构在代偿了债务后,可以从抵押财产价值中获得补偿。不过,担保机构在抵押物的选择上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可以从多方面寻求质押品,例如企业的一些动产、股权、无形资产等等。这就要求担保机构有消化抵押品的途径,通过拍卖、受让等方式将抵押品变现,从而获得代偿债务后的补偿。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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