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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骑电动车肇事 法院判其父母担责

2009/3/26 大江网-新法制报 阅读:4511

不满16周岁的黄某违章骑电动车撞伤他人。近日,靖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的父母赔偿原告熊某各项经济损失5530元。

去年8月15日,13岁的初中生黄某擅自骑其父母的电动车去仁首镇街上玩耍。当车行至一个路口时,撞上了前方陈某驾驶后座搭载熊某的电动车,致熊某倒地,脑部受伤,花去医疗费2660元。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熊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违章骑电动车致熊某身体受伤,依法应赔偿熊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由于黄某系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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