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源头管理工作,遏制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高发态势,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经市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外地电动自行车实施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外地电动自行车指持杭州市区牌证以外的车辆,即外埠及市属五县(市)的电动自行车。持萧山、余杭区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在受限之列。
二、自2009年4月1日零时起,之江路、清江路以北,钱江路、新塘路、新风路、机场路、笕丁路以西,石大路、石祥路、留祥路以南,古墩路、天目山路、留和路、留泗路以东范围内道路(均不含上述道路)禁止外地电动自行车通行。
三、对驶入限行区域的外地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车辆将被托运回原籍。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并严格遵守限行规定。
特此通告。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