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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

2009/3/27 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 阅读:5806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标准,电动自行车主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二是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三是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四是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这个技术标准经过前段时间的媒体宣传,在广大市民中可以说已经是耳熟能详了,如果超出这个标准的电动车就会被列为“超标电动车”,并按机动车来管理。

前段时间,为加强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柳州交警部门出台了整治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并呼吁市民不要购买超标电动车。尽管在媒体上这样劝告已经无数次,但购买超标电动车的市民仍然络绎不绝,不少市民认为,只要交警不禁止超标电动车上路,就可以照骑不误,然而,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违法?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该如何认定责任?这些隐藏在超标电动车背后的法律风险往往被市民所忽视。

风险之一:违法驾驶风险

有些市民认为,驾驶超标电动车只要不闯红灯、按车道行驶、不走禁行,规规矩矩上路行驶就不应该担心交警处罚了,殊不知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由于其没有号牌、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不购买交强险等等,其实,从车子上路走出的第一步,驾驶人就已经是违法行驶了。

据了解,我国的交通法规对车辆的管理是以非机动车和机动车来划分的,两种不同的车辆法规对驾驶人的驾驶许可、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以及行驶的线路都有不同的要求,以及车辆上路行驶过程中出现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的方式也不同。

那么,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那些条款的规定呢?据交警介绍,第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机动车没有进行登记,就没有上路行驶的权利,违反这条规定,可以对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记三分,并依法扣留无牌机动车。

第二,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必须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后方能驾驶,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驾驶超标电动车还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如:闯红灯、走禁行、酒后驾驶、不按车道行驶、不戴安全头盔等等,还可以按照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进行查处。

风险之二:交通肇事追责风险

由于超标电动车没有号牌,如果加上驾驶人无证驾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还将面临巨大的交通肇事追责风险。

今年1月10日12时45分左右,在跃进路柳北环卫所附近路段,驾驶人莫某驾驶无号“王派”牌 电动车由西向南右转弯时,与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莫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莫某所骑的电动车进行鉴定,交警发现,莫某驾驶的电动车既没有脚踏板装置,重量也超过40公斤,电机输出功率超过了240瓦,显然超出了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交警认定莫某驾驶是机动车(也称电动摩托车)。据此,交警部门认定电动摩托车驾驶人莫某有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莫某的违法行为及过错在该事故中作用较大,因此,交警对此事故作出了认定,电动摩托车驾驶人莫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重型自卸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据交警介绍,从上述案例来看,莫某驾驶的电动车属“机”还是属“非”对事故认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莫某驾驶电动车符合标准,那么莫某就不存在驾驶无牌摩托车、无证驾驶、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了,在事故中莫某承担的事故责任就会大幅度减少。

交警提醒市民,这些超标电动车,不但给路面交通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也对自身和他人安全带来了隐患。而且违规上路违反交通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同样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交通肇事罪主体可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至7年有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等4种刑罚。所以,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千万别买那些超标车。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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