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在小区里的八成新电动车被偷了,物业和业主就赔偿问题发生了争执。近日,北大菁华小区业主林先生致电本报党报热线83751111反映此事。
电动车丢了
3月份,林先生出差,将电动车寄存在小区的电动车、摩托车存放处。为了安全,他特意将电动车停放在监控探头的监控范围内,还加了2把锁。可等出差回来后,他发现电动车丢了。
事发后,林先生找到北大菁华物业管理处。监控录像显示,13日23时许,2名陌生男子骑着摩托车进入小区,将林先生的电动车撬开后开出小区,整个过程约半个小时。
林先生的电动车是去年9月买的,当时花了4000多元,失窃时有八成新。林先生和物业就赔偿问题商量了1个多月,但没有达成共识。
林先生认为物业应负全责,每月他都要缴纳10元停车费;事发前电动车已上了双层保险,且位于监控范围内。物业处的保安人员没有仔细盘查进入小区的人员,小偷偷车历时半个小时保安都没有发现,管理存在漏洞。
物业补偿数百元
事发后,物业提出补偿林先生数百元,这让林先生非常不满。
对林先生“物业要负全责”的说法,物业的林主任提出异议。她表示,案发时正在下暴雨。行窃人员进入小区时,保安没有出门盘问而是直接摁下开门键,确有失职之处,但也不排除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林主任表示,小区保安的职责分工和警察有所区别,只是代为维持社区秩序,不能强求“抓小偷”。她同时提出,林先生已经有半年没有缴纳物业费了。
林主任表示,考虑到以上几点,物业对业主车辆丢失负有一定责任,但不存在赔偿义务,因此只能进行补偿,补偿数额可以以月缴费用为基数进行商议。林主任认为,物业公司每月收取10元的停车费,却要赔偿数千元的损失,有违公平。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福建义通律师事务所的李义通律师。李律师表示,目前,福州市出台了一份新的《物业合同》,规定小区财物失窃,物业需及时报警,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根据物业是否存在失职判定。
据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对停车场管理责任未有明确界定,因此对车主和停车场管理部门之间存在的关系,业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车主和管理单位存在保管协议,车辆丢失,停车场管理部门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种看法则认为,停车场仅提供车位有偿服务费用。
李义德律师认为,小区的公共停车位管理,物业收取的费用本身包含了保管费,如果物业存在管理失误,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华大派出所已介入调查。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