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将自己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投保车险后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张先生的继承人王女士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与车主不符为由拒绝理赔,王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此案已由密云法院受理。
王女士起诉称,2007年张先生以女儿的名义购买电动自行车一辆并在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投保后张先生一直使用该车。2008年3月,张先生驾车时不幸与一辆拖拉机相撞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先生的继承人王女士向保险公司报险要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了解到,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并非同一人,因此向王女士做出了拒赔的决定。王女士认为如果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投保条件,那么当初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就不会给投保,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
虽然现在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多,但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的人却凤毛麟角,而本案这样因电动自行车保险引发的纠纷尚属首例。法官同时提醒大家,在投保这种新型险时,要特别注意保险条款的特殊约定并认真询问以防将来发生纠纷。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