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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集中宣传《交通道路安全法》实施办法

2006/8/24 阅读:4848

红网8月23日讯  9月1日,历时2年、20易其稿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在机动车、违章通知、处罚标准、行车安全等方面和以往相比,有了一定修改。
 
如何让更多的市民知晓《办法》,今天下午,湖南省交警总队表示,将在媒体的配合下,开展一次集中的普法宣传。

省交警总队介绍,此次普法宣传将围绕如下重点展开:

1、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负有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2、允许对少量的机动车号牌实行有偿的发放。

3、对临时号牌的申请有了具体时限。

4、违法行为记录应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

5、实行机动车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6、电动车等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必须经登记方可上路行驶。

7、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项目前,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8、经营管理单位改变城市大型建筑的用途,从事商业、会展、娱乐、体育、餐饮、教育培训等活动,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畅通的,应当在改变用途前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障碍。

10、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在允许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路段,机动车进出时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

11、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问题,划定了具体的比例。

12、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及违法情节轻重确定的具体处罚标准。

13、交警执法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14、不能给自己的爱车安装干扰仪。

15、车辆不能与行人抢人行道。

16、开车时不能接拨电话、观看车载电视。

17、具体化的机动车通行规定。

(记者 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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