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一:前段时间,我区法制办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立法意见。现在,该条例已完成立法征求意见环节。《条例》征求意见稿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讨论,已经形成《条例》草案审查稿,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草案审查稿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还将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核心提示二:我区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自行车载人、机动车号牌拍卖、农村居民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利用“电子警察”记录资料进行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体罚款标准等涉及广大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一些热点问题,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对该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再次论证时,已充分结合了公开征求立法意见活动中征求到的社会各界的建议或者意见,并尊重多数人的意愿进行立法。
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这一我区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之后,日前终于有了下文。8月23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形成《条例》草案审查稿,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草案审查稿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此外,其他一些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有了论证结果。此次政府立法,充分反映与维护了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规定:《条例》草案审查稿根据广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背景与依据:对《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范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的上路行驶问题,《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
论证结果: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经过充分论证认为,一是电动自行车具有环保、节能、经济的优点,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是一种值得提倡使用的交通工具;二是通过登记,可以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确保乘车人和行人的生命安全;三是通过登记,有利于保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民意调查反映,90%的群众认为电动自行车方便群众生活,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残疾人生活必备的交通工具,允许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登记后上路行驶也是立法“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page]
电动自行车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
规定:《条例》草案审查稿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背景与依据:对《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范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问题,区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调查结果显示,认为能载人且身高、年龄没有限制的占45%,认为能载人但只能载1.2米以下儿童的占20%,持否定态度的占36%;据相关媒体调查结果显示,90%的人赞成可以载人,他们认为完全限制不符合我区区情,大部分家庭接送孩子上下学使用的交通工具还是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完全不允许载人不符合情理,而90%的同意者中,65%的人认为可以载一个人,26%的人认为只可以载儿童,只有10%的人认为不能载人。
论证结果: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经过充分论证认为,以上调查结果充分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而且,从我区经济发展实际考虑,在我区大部分县城、乡镇,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还是绝大部分人民群众的主要交通工具,在大部分城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则是大部分人民群众接送孩子上下学的主要交通工具,为此,《条例》草案审查稿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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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根据国家标准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的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归属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应同时具备以下5个特征:必须具备脚踏行驶功能,蓄电池只作为辅助能源;必须具备两个车轮;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轮胎宽度(胎内)不大于54毫米。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自行车有何规定?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此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归类于非机动车(第119条第4项),解决了电动自行车的属性问题。同时,考虑到地区特点,没有一刀切,而是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如:地形特点、交通规划、道路网状况、交通安全设施、经济效益、非机动车拥有量、市场需求、环境保护、管理等多方面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允许给电动自行车登记(第18条)。
这些城市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
近几年,电动自行车以其清洁、环保、节能、噪音低等优点,深受广大环保人士和消费者的青睐。在我国不少城市,政府采取积极的态度呼吁市民购买电动车来代替摩托车,以减少尾气带给空气的污染。但也有一些城市因交管部门考虑到电动车可能给交通安全带来某隐患,所以禁止电动车上路。
自从2004年5月1日我国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后,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十分关注电动自行车的命运。虽然交通法规为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身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该法将电动自行车是否实行挂牌登记管理并允许其上路的决策权下放到了省级人民政府,致使很多地方电动自行车依然在各种质疑声中步履维艰。
而各地对电动自行车是禁或放的说法亦莫衷一是,有的地方允许上牌照并允许上路,包括北京、上海、福州、南京、苏州、杭州、宁波、绍兴、南宁等城市先后解禁,南昌、合肥、长沙、长春等城市也相继出台规范管理办法,允许电动自行车依法登记管理后上路。但在更多地方,由于未能获得“身份证”,电动自行车虽可以堂而皇之地在商店内出售,但消费者买车后却不能骑上街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