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南工商部门查获一起假借“家电下乡”销售电动自行车案件。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电动自行车并未列入“家电下乡”产品,以免上当受骗。
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厂家开展让利销售月活动,让利标准为每辆电动车400元,其中200元由厂家补贴,200元由经销商补贴。个体工商户王某作为该厂家的经销商,在销售该品牌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将厂家的让利行为称为国家下乡补贴,并宣称补贴部分从价款中直接扣除400元。实际上,王某在销售过程中不仅未落实厂家的优惠政策,还故意提高原销售价格,导致产品在让利400元后,仍比销售月活动前的价格还高,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
据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家电下乡”是由财政部、商务部联合推出的一项惠民工程,主要针对农村消费者定向研发、生产、销售指定家电产品,并有财政部门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以加快农村消费升级,促进农民生活改善。在实施过程中却被部分经营者偷换“概念”,一些商家将自身让利行为或将产品提价后再“降价”销售,宣传为下乡补贴,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无法取得国家规定的13%的补贴。目前,下乡产品的范围已经扩大到汽车、摩托车,但电动自行车不在此列。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