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电动车续驶里程是非常重要的性能指标,国家以GB/T18386-2005《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规定了续驶里程以工况法及等速法来测定。
目前,我国各汽车制造企业都在积极开发混合动力车和纯电动车,并在2008北京奥运会上进行了示范运行。在2009年上海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上,一汽、上汽、奇瑞、吉利、比亚迪、华晨、长城等都推出了纯电动轿车或SUV,但续驶里程都采用40km/h、50km/h等速法,与国家标准不符。为此,本刊介绍GB/T18386-2005《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使读者了解电动汽车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不是没有标准,而是有标准,但很多汽车制造企业不按标准公布其性能指标。
纯电动车续驶里程是指电动车在动力蓄电池完全充电状态下,以一定的行驶工况,能连续行驶的最大距离(以km为单位)。
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
纯电动试验车在环境温度(在5~32℃下进行室外试验,在20~30℃室温下进行室内试验)下,在环形跑道或底盘测功机上,胎压应符合要求。除驱动用途外,所有储能系统应充到制造厂规定的最大值(电能、液压、气压等);应按制造厂推荐的操作程序使动力蓄电池在正常运行温度下工作;试验前,试验车辆至少使动力蓄电池行驶300km。
试验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对动力蓄电池进行初次充电,测量来自电网的能量
动力蓄电池的初次充电指接收车辆以后的动力蓄电池的第一次充电,如果所规定的几个试验或测试连续进行,第一次充电可认为是初次充电。首先,试验车辆以30分钟最高车速的70%±5%的稳定车速(在环形跑道或测功机上)行驶,使车辆的动力蓄电池放电,放电在下列条件下结束:车速不能达到30分钟最高车速的65%时,或车辆制造厂安装在车上的仪器提醒驾驶员将车辆停止时。
动力蓄电池的充电是在环境温度(20~30℃)下,使用车载充电器(如果已安装)为蓄电池充电,或采用车辆制造厂推荐的外部充电器(应记录充电器的型号、规格)给蓄电池充电,12h的充电即为充电结束,如果显示信号提示蓄电池没有充满,最长充电时间为3×制造厂规定的蓄电池容量(kWh)/电网供电(kW)。
2.进行工况法或等速条件下续驶里程试验
工况法适用于M1、N1类车(M1类——包括驾驶室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N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等速法分为M1、N1类车采用(60±2)km/h和M1、N1类车以外采用(40±2)km/h两种。
① 工况法:试验循环由4个市区循环和1个市郊循环程序组成,理论试验距离为11.022km,时间为19分40秒,图1为工况法试验循环的组成。图2为基本市区循环。
在工况法试验循环结束时,记录试验车辆驶过的距离,用km表示,该距离即为工况法测得的续驶里程。工况法测定的续驶里程比较符合城市行驶的纯电动车情况。
② 等速法:适用于M1和N1类纯电动车,在道路上进行(60±2)km/h的等速试验。试验过程中允许停车二次,每次不超过2min。试验结束后,记录试验车辆驶过的距离,用km表示,该距离即为等速法测得的续驶里程。
适用于M1、N1类以外的纯电动车,如我国在城市用纯电动城市公交车等。在道路上进行(40±2)km/h的等速试验。试验过程中允许停车二次,每次不超过2min。试验结束后,记录试验车辆驶过的距离,用km表示,该距离即为等速法测得的续驶里程。
3.试验后再次为动力蓄电池充电,测量来自电网的能量
在完成工况法或等速法试验后,在2h内将车辆与电网连接,按上述充电规程为车辆的动力蓄电池充满电。在充电期间测量来自电网的能量(Wh)。
对电动汽车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的探讨
我国GB/T18386-2005《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采用ISO8714:2002《电动道路车辆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我国的标准适用范围扩大到3500kg以上的纯电动汽车,增加了等速法的要求。
但我国各汽车制造厂开发的纯电动乘用车都采用等速法,而且不是标准规定的(60±2)km/h,是采用40km/h或50km/h等速法测定续驶里程。而我国规定的等速法在ISO国际标准中是没有的,只有工况法。纯电动乘用车和城市公交车大都在城市工况条件下行驶,应该采用工况法比较接近城市工况,等速法根本不适用经常遇红绿灯、堵车,须频繁起动、停车的城市道路情况。因此,对于M1、N1类车应只规定采用工况法,但汽车制造厂为什么都采用等速法呢?缘于企业宣传需要。等速法测出的续驶里程大大高于工况法测定的续驶里程,与车辆使用条件完全不符合。等速法测出的纯电动车续驶里程根本不能代表城市工况条件。目前,由于蓄电池性能尚不能满足纯电动车需要,国外目前都应用在微型、小型电动车上,并不适宜批量应用在纯电动城市公交车及货车上。在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将采用镍氢和锂离子蓄电池的纯电动商用车作为起步期,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不能批量生产销售。
因此,国家颁布的GB/T18386-2005《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规定M1、N1类车可采用工况法,也可采用等速法,这是不适宜的和不科学的,与我国实际城市使用条件根本不符。而汽车制造企业恰恰利用了这项标准的漏洞,采用了与实际使用情况并不相符的等速法。其后果可能是直接误导了消费者。因此建议纯电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M1、N1类车)只采用工况法,恢复与ISO国际标准一致。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