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9月9日电(记者 周华)日前,《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广西交安条例》)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广西交安条例》审查稿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范围,准许上路行驶,舆论认为,此举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通过审查的《广西交安条例》第十一条[非机动车登记种类]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二条[非机动车登记]规定只要持非机动车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及车辆合格证就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领到号牌和行驶证。这意味着对电动自行车的是禁是放的争论告一段落。在今年6月举行的《广西交安条例》立法听证会上,《广西交安条例》起草部门以电动自行车带来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构成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二次污染问题、部分"电动自行车"超出国家标准等原因,将电动车上路许可权交给交管部门,并将电动自行车禁行权赋予地级市政府。不仅引起了听证代表的不满,也在社会上引起强烈争论。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只所以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是因为:电动自行车具有环保、节能、经济的优点,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通过登记,可以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符合民意,民意调查反映,90%的群众赞同电动自行车上路,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也是立法"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据悉,8日通过审查的《广西交安条例》将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审议,人大审议通过后将在广西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