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电动车事件引发的法律学术问题的思考
(一)、致著名法学家的一封信
6月1日以来发生了一系列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情,福州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动,以一个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联合执法,严重侵犯近百家企业和公民的经营权,禁止销售合法产品—电动自行车。(国标GB17761-1999)
1、强行变更营业执照;
2、强行阻止经营者在店中陈列和存放产品,违者予以收缴;
3、派人日夜叮守商家,不许营业,否则执法;
4、强制砸毁门头招牌,或用污漆涂抹“电动车”或“电动自行车”;
5、福州市国税局强制剪角作废159家经营者的发票共604份,封存或登记142本,禁止经营者开具发票,并扬言按规定予以处罚。
一个市政府发出的规范性文件,有如此大的效力,涉及逾百家经营者权益和逾10万消费者权益。《宪法》和法律在行政管理员面前失去了尊严。我们作为电动自行车产业同仁也蒙受了极大的耻辱,为此已联合起来,要让违法行政者在司法公正和社会监督面前失去它的“威严”。
古人云,守规矩施仁义于天下,使物各得其分,应为行政之根本。然而,发生在福州的电动车事件,却十分令人感叹,守规矩,施仁义,根本无从谈起,“砸招牌污涂电动车”,则近学“塔利班”,远有“文革”遗风,令人悚然。恳望各位法学大家,以忧国忧民之心关注“福州电动车事件”,深究因果曲直,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
有关“福州电动车事情”的详细情况和证据都已公布在网站上,网址为“ http://www.luyuan.cn或http:www.luyuan-ebike.com”. 我们急切期望得到你们的援助,并愿意资助研究工作。
敬礼!
金华市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董事长:倪捷
2003年6月20日
(二)、福州事件的的法学问题之我见
1、工商法律和法规
根据福州党报《福州日报》6月3日的报道,以及我们赴福州调查取证的事实,福州市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对逾百家经营户进行“执行《通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法》(法律),国务院《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施行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值得注意的是“福州日报”报道:“副市长杨爱金检查了工作”,表明以上行为确系市政府官方整体行为。)
2、税收征管的法律和法规
根据福州市党报《福州日报》和《福州晚报》6月3日的报道和我们调查的情况相佐证,福州市国税局根据执行市政府《通告》的要求,对愈百家经营者执行了发票剪角和封存的具体行政行为(到目前为止,全市共清理检查电动自行车商店159家,当场剪角作废发票604份,封存或登记发票142本。《福州晚报》6月3日)。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该条款严格规定了税务机关执行“收缴发票和停止发售发票”行为的明确限制,税务机关依据《通告》而采取的具体行为,意在中止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取消经营者的法定凭证,在无“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两个法定前提下,广泛收缴和封存发票,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不符。
3、城市市容管理条规的扭曲
我们无法得知普遍砸毁招牌,故意用污漆涂抹“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的执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但总觉得此事极为不妥、不雅,望广大法律工作者参与讨论。
4、“行政许可”的扩大化使用
“行政许可”是行政过程中最为敏感的一个话题,《行政许可法》(草案)已于2002年8月23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受总理委托,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说明,并由全国人大公布。
以杨景宇同志的“说明”对照“福州电动车事件”中的种种行政行为可以看出以下几个“行政法律误区”:
(1)、“营业执照的变更”是一种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处于“被动受理”状态,福州市《通告》则强令“主动变更”,涉嫌违法行政。
(2)、“为电动自行车核发牌证”是一种行政许可,没有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将不能作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3)、设定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被界定为“特许”,特许类行政许可应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授予?更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福州市将电动自行车牌证界定为有“数量和时间”限制的特许性行政许可,是否合适值得行政法专家深入讨论。[$page]
5、“违宪”行为
经营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具体体现,《通告》以各种方式侵犯公民和法人的经营权,涉嫌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涉嫌违反“宪法”。
对于商家尚未卖掉的“电动自行车”,《通告》要求商家“自行处理”,但不得销售,必定会给经营者带来财产损失,《通告》涉嫌有侵害财产权的故意。
公民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通告》规定只能用4年,涉嫌侵犯对公民自有财产的使用权益。
公民有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选择出行方式,《通告》则予以限制,意图大规模地将公民引导到“地面公共交通”,并有可能造成大部分公民支出增加,是否有侵害公民权利的故意,也请法学专家点评。
福州事件引发的公共管理和社会资源分配问题的思考
1、国家行政机关,行使通过“宪法”和“法律”授予其的行政权力,承担“公共事物管理”的职责。《通告》及《通告》所引发的一系列行政行为是否是一种妥当的公共管理行为,敬请专家思考。
2、城市道路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涉及这种公共资源的配置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和程序?“庞大的城市自行车交通人群”应该选择怎样的交通工具,市政府能否用没有经过《立法法》程序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来对这样的问题作出决定?这个问题严峻地考量了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思路和能力。
福州电动车事件引发的“政治文明”问题的思考
1、政治文明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应该是“民主和法制”。
2、《通告》的决策程序和依据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而福州市一直在回避这个问题,只是用“政府没有自己的利益”和“为了大多数人”来解释,依据令人难以信服。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相距甚远。
3、《通告》之所以出台并伴有大量违法行政行为,与福州市公共事务管理者在思想方法、法律意思、民主程序意识方面的欠缺有一定关系。特别是与中国加入WTO的庄严承诺相违背,表明个别地方的公共事务管理者在制造能与WTO接轨的公共产品方面存在欠缺,体会“入世的关键在于政府的入世”,意味深长。
4、如果确认《通告》是一个不合格的公共产品,那么它能不能得到改正则是下一步最值得关注的焦点,地方公共事务管理者能否愿意并做到知错就改,考量着我国“政治文明”的重大课题,如果我国的政治文明能够在这一点获得广泛突破,则将是最广泛人民群众的福址所在。近来,由广东“孙志刚”事件引发的收容制度的改革,已经给全国人民带来极大的信心和振奋,“福州电动车事件”能否也能引起类似的社会进步呢?如果能够,则不枉费我们“尖锐批评”背后的良好用心。对此,我充满希望,并抱有极大的信心。
福州事件引发的对贯彻“三个代表思想”问题的思考
“三个代表”思想是重大的执政思想,也是一种可以具体运用的思想方法,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理论上。福州电动车事件,反映出公共事务管理者在这方面的欠缺。
欠缺之一:没有意识到占拥有率高达96%的最广泛的自行车交通者的利益也是一种最广泛的人民群众利益,数据分析表明,如果禁止电动车和限制自行车,那么,人民群众将蒸发大量收入,数额十分巨大。(这一点在详驳《新闻通稿》一文中已有计算,不累述了),同时也丧失了选择个人交通工具的自由,另外,也没有意识到近十万电动自行车用户的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的问题。
欠缺之二:没有意识到电动自行车产业也是一个新兴的先进的生产力,也没有意识到广泛地利用电力资源,减少石油消耗不仅符合世界生产力进步的潮流,也涉及国家石油安全问题。有关这方面的详细分析,经济学家和科学家多年来已发表许多真知灼见。
欠缺之三,“砸毁招牌和污漆涂抹”所表现出来的文化内涵绝不是先进的文化,近学“塔利班”,远有“文革”遗风,不敢苟同,值得反思。
福州电动车事件引发的“经济学”问题的思考
1、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合理配置”的学说,发展电动自行车对于以下各种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都有十分重大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