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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武汉等城市管理超标电动自行车政策

2010/4/15 搜房网 中国电动车网 阅读:6385

1合肥

2007年10月《关于电动自行车及燃油助力车登记上牌的公告》规范性文件

1、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予以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并核发非机动车车牌证。

2、2007年5月1日前购买的不合标准车辆予以核发车辆临时通行标志;2007年5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3、燃油助力车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纳入机动车管理。

1、非机动车未登记上路等违规行为,处以30元到50元不等的罚款。

2、需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无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车辆上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

2南昌

2008年5月实施《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地方政府规章

1、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管理。

2、2008年4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按照机动车管理,应当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3年;4月1日后购买的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能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3、一人只能办理一辆车的临时通行标志。

4、驾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应当持有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交法及相关规定对违反行为进行处罚。

3长沙

2009年 5月实施《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省人大批准)地方性法规

1、对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

2、2009年5月1日前已购的超标电动车,所有人应凭合法有效资料办理备案手续,领取编号牌。

3、2009年5月1日后购买的电动车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和发送编号牌。驾驶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或者未悬挂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50元罚款。

4武汉

2007年 7月 10日实施《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规范性文件

1、电动自行车是否登记办牌的问题将待湖北省有关规定正式出台后再另行公告。

2、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并对电动自行车的上路规则和驾驶人的行为做了规范。超标电动自行车列入机动车管理范畴。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驾驶无牌机动车处理,罚款200元。驾驶者没有摩托车执照,将按照无证驾驶机动车处理,驾驶者将被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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