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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电动车渴望驶出尴尬境地

2010/7/15 中国轻工业网 阅读:8912

近日连续开展了关于电动自行车该不该列入“限摩令”的讨论引起社会强烈反响,骑车人和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对电动自行车列入“限摩令”持反对态度,而交警部门和部分行人认为目前哈市很多道路都没有非机动车专用道,设计时速过高的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那么电动自行车的出路到底在哪里?

 

电动自行车标准之争

 

正方:市场需求

 

哈市道外区富锦街的一家车行老板代理了六七个品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的车都“超重”。“车自重就得四五十斤,再加上一块铅蓄电池就得超过80斤。”老板透露,现在所有的电动自行车出厂时设计速度都超过了每小时20公里的标准。但是出厂时为了“合格出厂”都有一个限速装置,将时速限制在20公里以内,而经销商为了迎合顾客打开了这个限速装置,有的顾客也提出解锁的要求。

 

哈尔滨兄弟电动自行车车行的老板吕光告诉记者,20公里的设计时速太低了,现在城区日益扩大,20公里的时速满足不了市民的出行需求。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车都超过“车重不得超过40公斤,设计时速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标准。
  

反方:安全隐患大

 

对于电动车“提速”的现象,一名交警告诉记者,因为当电动自行车的时速超过每小时20公里时,危险系数便会成倍上升。重量增大、车速加快,惯性也加大,骑车人会很难控制。“在哈尔滨很多路段没有专用的非机动车专用道的情况下,这些快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混行,存在安全隐患。”这位交警说。

 

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电动自行车确实已经“摩托化”,有的电动自行车不仅最高时速可达60公里每小时,而且取消了脚踏功能,外形与摩托车相差无几。

 

电动自行车属性之争

 

正方:属于机动车

 

在哈尔滨,交警对电动自行车的处罚理由是把电动自行车定性为了“二轮摩托”,也就是说,把电动自行车的属性定性为了机动车。

 

对此,哈尔滨市交警队新闻科一位负责人表示,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有脚踏能实现人力骑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特。目前,几乎所有的电动自行车都超过了这个标准,超过这个标准中主要参数的车辆,就属于摩托车。

 

反方:属非机动车

 

律师对于交警部门把“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的做法并不认可。“一些地方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原因是,把电动自行车的属性定性为机动车。可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归入非机动车。”而且,把计划2010年1月1日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也就是说,“车重超过40公斤、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车列入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管理范畴”的规定被暂缓实施了。目前没有文件规定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摩托车。

 

出路:电动自行车重在管理

 

很多读者通过电话或者短信的形式表示,电动自行车不能一禁了之。手机号为137XXXX5631发来短信说:“我出差到杭州、长沙,发现路面上也有很多电动自行车,并且有专用的车道。只要加强管理,电动自行车将是解决哈市乘车难的一个办法。”一位读者发来短信说:“电动自行车不应该禁止,可以疏导,对部分路段可以限制通行,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开辟专用的通道,供非机动车通行。”

 

哈尔滨市政协委员李晶表示,现在一般的汽车设计时速都是200公里。但是,全世界也没有几条车道让开到200公里的,因此要用交通管理的办法使它行驶在安全速度之内。“电动自行车也可以限制其在街路上的行驶速度,不能因为其设计时速高了就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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