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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收费标准

2010/12/2 桂林晚报 阅读:13071

 

日前,据桂林市物价局了解,从12月起,全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将统一规范。电动自行车最低收费每次0.5元/辆·次,摩托车的收费标准与电动自行车相同。

 

按照规定,今后每天8时至20时,电动自行车收费标准为0.5元/辆·次,20时至次日8时为1元/辆·次,月票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收取。车辆跨时段停放未满13小时的按高时段收费标准收费,停放超过13小时的按两时段标准累加收费。

 

据介绍,本次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适用于桂林市市区城市道路(城市街道和小街小巷、公共广场)、市场、商场、旅游景点、餐饮、娱乐、文化体育场馆、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立的停车场(点)。其他停车场参照执行。上述范围内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桂林市物价局要求,各停车点的设立应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具有有关部门核准的车辆停放保管经营服务资质。各经营管理单位要督促各停放点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各车辆停放点的醒目位置,设立标有价格举报电话12358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牌,督促车辆保管人员按规定标准使用规定票据收费。

 

桂林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8:00——20:00,自行车0.2元/辆每次,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0.5元/辆每次;20:00——8:00,自行车0.3元/辆每次,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1.00元/辆每次。

 

注:

 

1.在非机动车停放保管点内停放的摩托车按电动自行车收费标准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

 

2.车辆跨时段停放未满13小时的按高时段收费标准收费,停放超过13小时的按两时段标准累加收费。

 

3.月票和其他未列入上表类型车辆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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