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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府支持轻型电动车发展

2006/11/15 电动车商情网 阅读:4476

作为一种环保节能的新型交通工具,其发展必将对传统的管理体制产生冲击,为此,从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看,政府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

在日本,政府的支持极大地推动了轻型电动车的发展。1993年7月,日本警察厅、交通局发出了关于辅助驱动自行车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这类自行车(带有辅助驱动装置)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法律上可以享受自行车同等待遇。在此之前,电动自行车是按机动车、摩托车标准同等处理的。根据这一规定,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属于自行车范畴,这样与原来的“等同于机动车”相比,就免除了驾驶执照、强制保险和税、头盔、牌照等条件的限制,从而极大推动力电动自行车的发展。

在美国,2003年,美国总统布什批准将低速电动自行车转由CPSC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管理,减少了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的许多限制。美国低速电动自行车原本属于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管辖,被定性为机动车并受到机动车标准的管理,如今新的法规将管辖权交给管理自行车的CPSC。这样,最高时速在32公里以下的低速电动自行车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另外,美国一些州的政府开始在政策上鼓励市民使用电动自行车,有些城市在市区和商业区设立了电动自行车出租商店以方便市民。在圣克鲁斯,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可以享受折扣和无息贷款。专家认为,如果联邦政府能够调整对电动自行车的某些不合理限制(如最高时速不得高于20英里,与人行道公用的道路不得超过5英里,电动自行车以电力驱动时骑车者必须不停踩踏板等),将进一步推动美国电动自行车市场的扩大。

在欧洲,欧盟执委会在欧洲10国赞助一项E-Tour计划,推动电动车辆的发展,此计划通过将1300辆电动自行车发给大城市,借此刺激欧洲大城市环保交通工具的使用。在我国台湾地区为鼓励消费者购买环保型交通工具,政府对购买电动自行车也予以补贴。台湾地区环保署从2002年3月起补助消费者淘汰并报废老旧机车,换新低污染喷射引擎机车,而且补助门槛不断放宽,例如原规定原旧车车主与新车车主需为同一人或二等亲以内,报废机车车龄应在五年以上,现在这些限制都已取消,一年多来,已有27000消费者领补助款。电动自行车部分,在原补助期限(到2003年底为止),环保署也宣布再延长两年,至2005年底购买电动自行车可享受30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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