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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为何准买不准上路?

2006/11/24 广州日报 阅读:4386

随着东莞市治摩行动的开展,一些市民转而选择电动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电动车专卖店出现购销两旺的现象。不过近日有不少消费者向本报反映,对电动车“准卖不准上路”等问题难以理解。

昨日,东莞市消委会邓国平秘书长以及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的冯雪云律师,对电动车能否上路、东莞一旦禁电动车市民能否获得补偿等问 
题进行了解释。

记者叶虹 通讯员梁慧玲

电动车生产销售法律未禁止

记者:近段时间以来,不少消费者都反映,对电动车“准生产不准卖”、“准卖不准上路”的问题觉得难以理解。请问冯律师,能否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这种现象?

律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电动车上路的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电动车生产销售行为明确予以禁止,有关部门不能对其进行干预,这也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违法上路者或被刑拘

记者:为解决“治摩”带来的交通问题,有一小部分的群众把购买电动自行车作为出行工具,尤其是超标准的电动车,因为它的性能跟普通摩托车比较接近,很受消费者的欢迎。邓秘书长有何消费提醒?

消委会: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整车重量不能超过40公斤,而且要有良好的脚踏行驶能力。目前,在东莞市道路上行驶的绝大部分电动自行车都超过这些标准,严重“轻摩化”。

今年5月1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生效实施,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和轻摩化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违法上路者将有可能被交警部门罚款甚至行政拘留。因此,消费者在东莞政府及公安部门未明确具体相关规定前,最好不要或暂时不要购买或者使用超标准的电动车。

购超标电动自行车需慎行

记者:在禁摩以后,有的消费者认为只有购买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就一定可以上路行驶。对这些消费者,邓秘书长有何建议?

消委会:是否允许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行驶,全省不搞“一刀切”,要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任何商家的口头承诺、小道消息都不可靠,一切都要以东莞市公安交警部门出台的文件、通告为准。据了解,东莞禁止电动车上路的有关方案已递交给了省政府,目前正在等待审批中。

前段时间,广州已经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政府对市民购买的电动车并没有作出补偿或回收。东莞在禁摩后禁电动车也是势在必行。

而且,从目前投诉的情况看,电动自行车的质量问题比较严重,售后服务也没有保证,况且电动自行车未列为“三包”产品,一旦出现故障,消费者很可能得不偿失。

因此,消委会提醒,在具体规定未出台前,一定不要轻率地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同时,暂时也不要购买电动自行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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