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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电动车上街监管不力的后果不应由市民承担

2006/12/5 新民晚报·新民网 阅读:4446

12月1日,广州禁行电动自行车进入全面处罚期,对于上路的各种电动自行车,警方予以扣留,并对车主处50元以上的罚款。无独有偶,11月30日开始,海口也在市区全面禁行电动自行车,并按相应规定对上路的电动车给予扣车或罚款的处罚。(12月1日南方日报、南方网)

笔者了解到,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街的绝非仅广州与海口两市,佛山、东莞都将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东莞市委书记甚至亲自出面劝说市民不要购买电动自行车,而厦门则从2006年1月起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部分路段行驶。
 
正当一些城市电动自行车禁行措施接连出台之时,网友发动网络投票质疑“禁电”,绝大部分网友反对禁行;2005年12月9日海南省政府召开的电动车立法听证,“9成代表认为电动车不该禁”;广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秘书长来到北京,就广州的“禁电”措施,向国家信访局递交了一份有9133消费者签名的质疑意见书。

笔者也认为,交管部门禁止所有电动自行车上街的做法失当,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的后果不应由广大消费者承担。交管部门认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性差、污染严重、给交通增加巨大压力”,并非完全无理,但是老百姓反对设禁,也确是由于电动自行车骑行简便、省时省力、价格适中的特点契合了民生需求。

交管部门的误区在于,“安全性差、污染严重、给交通增加巨大压力”的大帽子扣错了对象,真正给交通造成巨大压力、安全性能差的只是“超标电动自行车”。根据1999年公布的国家标准,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一位交通部门的专家曾对笔者表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出来的电动自行车,在安全性能、给交通造成压力方面,基本与普通自行车无异;环保方面,合格电动自行车的电池都是回收的,不会有随意丢弃产生大面积污染的现象。这位专家反诘道,“如果合乎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禁,那自行车为什么不禁?”因此,“封杀”合乎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毫无道理的。

其实,电动自行车的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仅仅是广州、海口等城市厉行禁令的借口,实质原因是街上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数量太多的现实。但这完全是监管不得力和商家不道德“尴尬互动”的后果:工商部门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环节监管不到位、打击不得力;交管部门在电动自行车出现初期将“上牌”的权力下放到基层甚至由商家代理谋求“寻租”,使大量超标车不仅可以生产出来,而且可以顺利上牌再卖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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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等地期望通过禁令打击生产超标车的生产企业,这个想法太天真,厉行禁令损失最大的不可能是生产企业,因为全国很多城市还没有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动刀”,狠招充其量只能“吓跑”他们,但无法“制服”他们。

实际上,无论是超标车还是达标车的消费者,他们才是最大的受害者:他们在消费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被商家蒙骗,被一些商家以“可以代理上牌”蒙骗,购置了不合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产品;他们在禁令施行之后,无法再选择早已习惯且比较方便的出行方式;更为直接的是,在现行消费者保护体系中,在禁令宣布所有电动自行车使用价值为0之后,遭受直接货币损失的消费者难以普遍地向生产企业进行追偿。

在这个问题上,上海等地的做法可作参考,比如,上海的工商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做出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不许生产;另一方面,交管部门将上牌的权力收回至市级单位,或者有选择地设立直属于主管单位的定点上牌点,不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上牌。根据上海交管部门的统计,目前上海的电动自行车已超100万居全国首位,但交通事故率仅为0.17%,恶性交通事故更是微乎其微,而同期机动车的事故率则为1.6%。

毫无疑问,无论从安全角度还是交通角度,超标电动自行车都应该受到限制,但广州等地15天的“过渡期”显然太短。目前市面上一辆普通电动自行车的价格大约为1000-2000元,从经济学的角度,以每天交通费5-6元计,一辆电动自行车可以折价6个月左右的出行费用。如果过渡期设为6个月左右,主管部门有时间大力宣传超标车的危害,让消费者熟悉政策和心理转换,主动放弃有较大安全隐患的出行方式,同时也可以使消费者的货币损失降到最低。6个月以后,政府可以组织有责任心的生产企业,以折价补贴的方式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换购合乎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省去重新上牌的费用。

对细节处理的谨慎和多方利益的权衡,直接体现政府的决策力和执行力。更何况这一纸禁令,已经吸引成百万上千万市民关注的目光呢?

(新民网 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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