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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电动车管理办法修改稿完成

2011/8/31 海口网 阅读:5197

日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获悉,《海口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已经完成,该修改稿在原草案稿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修改,其中很大程度上吸纳了立法听证会上陈述人的观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31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电动三轮车不在立法范围

 

在第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草案的名称与适用对象为电动车,包括电动三轮车等车辆,范围过大,建议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应主要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并将草案第二条关于本法规的适用对象修改为“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未对带牌销售作出规定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销售商带牌销售电动自行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方便市民,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属行政许可行为,按照相关法制规定行政机关不能授权或委托销售商实施行政许可,带牌销售后,车主还要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法规中不对带牌销售问题作出规定。

 

实施前购买车辆免费登记

 

为了便于市民登记上牌,法制委员会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规定:“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申领、变更、转移等,除工本费外,不得收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的,免收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超标车过渡两年暂不变

 

法制委员会集中大家的意见后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大量存在已既成事实,立法应当面对现实,既考虑规范管理的需要,又考虑各方面合理的利益诉求,建议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过渡期维持2年不变。

 

“驾驶超标车需驾证”被删除

 

草案中,超标车在两年过渡期内上路行驶必须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规定也引起了市民的不同意见,因为这两条规定涉及面广,增加群众负担,不尽合理。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管理,将大大增加本市机动车道路管理的压力和交通安全隐患,同时在短时间内大量办理摩托车驾驶证也难以操作。此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地方立法无权对强制保险事项作出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了以上两项规定。

 

60岁以上老人仍可骑车

 

鉴于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只对驾驶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的年龄下限作出规定(必须年满12周岁和16周岁),而没有对其年龄上限作出规定,即没有规定年满60周岁或是70周岁以上的公民不得驾驶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不增加关于驾车年龄上限方面的规定。

 

限载一人不作年龄限制

 

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为提高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效率和方便群众,为保障行车安全,建议将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载人的规定修改为“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

 

严禁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不得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同时,违反该条规定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闯红灯逆行违章加重处罚

 

草案修改稿设专条专款作出规定:“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横过机动车道。”

 

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超标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上机动车道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款额度规定为300元。

 

应增设设施方便 推行电动自行车

 

又讯(记者 王绍兵)记者从《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中发现,这次最大的亮点就是新增了保障通行条款,保障公民交通工具选择权。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不少市民提出我市市区存在许多路段未设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不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等突出问题。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非机动车的主要类型,改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通行条件,是保障公民交通工具选择权,引导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条件。

 

为此,草案修改稿已经把第四章标题都修改为“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并在该章中增加有关保障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规定。

 

草案修改稿明确,建设人行天桥、地下人行过道,应当划设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已建成的人行天桥应当逐步增加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划设非机动车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满足非机动车的通行要求。

 

此外,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经营、使用的场地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为非机动车停放提供无偿或者有偿服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等绿化工作,为非机动车骑行、停放提供舒适环境。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此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的,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不同意见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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