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电动车事故后,车主以车辆被改装超标造成伤害扩大为由,将生产商销售商告上法庭。记者今日从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于近日对此案进行了调解,电瓶车厂商最终给付了原告张某3万元补偿款。
去年11月6日,原告张某在酒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上非机动车道上一辆保洁车,头部着地颅脑受伤,花去医疗费6万多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出院后,张某发现在事故中损坏的电动车前挡泥板未损坏,而前轮的轮毂却已断裂,遂认为电动车已被厂商改装过,超过了国家限定的每小时30公里的时速,达到每小时50公里。张某认为,自己虽然有过错,但如果电动车合格的话,就不会造成他头颅半边缺损的严重后果。于是,张某将销售商和生产商一起告上了法庭,同时申请对其电动车的前轮毂进行质量鉴定。
庭审中,生产商认为其生产的电动车符合国家标准,且车辆超过了质保期,轮毂断裂是因为原告酒后驾驶与保洁车强烈碰撞所造成,电动车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销售商也明确表态不愿承担任何责任。
调解中,法官指出张某车辆超过了国家的限速规定,即使事故系由原告造成,厂家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且原告家庭困难,建议其公司对原告予以合理补偿。最终,双方达成了生产商补偿3万元的调解协议。
据了解,目前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约80%以上系“超标车”, 自今年3月四部委“淘汰令”公布以来,各地非机动车辆上牌目录上依然留有大量“超标车”型号的车型。众多企业多年来也因政策监管缺失等问题,未按行业标准生产车型,目前市场上“超标车”的数量依然十分庞大,这些都为交通事故埋下了巨大的隐患。而对这类超标车型如何管理,超标车冒险上路交管部门如何惩处,法院在遇到纠纷案件后如何办理,这些都是在实践中待解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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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10年,国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1.2亿辆,成为除自行车之外的数量最大的民生交通工具。仅2009年,电动车引发的事故造成死亡人员为3600多人,比2004年增加约6倍。
以福建省福州市为例。随着近年来福州市超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急剧增长,道路交通事故也同步持续上升。据统计,2010年1至6月份,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188起,造成26人死亡,分别占事故总数的20.35%、13.38%,其中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153起,造成21人死亡,分别占电动自行车事故的81.38%、80.77%。2007年至2009三年期间,全市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分别占事故总数的9.3%、13.5%、16.7%,死亡人数分别占死亡总数的3.8%、6.8%、13.9%,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011年3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4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现有1999年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从管理规定、生产、销售、注册登记、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等6方面着手,整改当下电动自行车产业,限期淘汰“超标”车。但从执行情况看,电动自行车要实现全面“达标化”,仍面临很多“路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