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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推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

2011/10/8 新华网 阅读:693

为全面落实《长春市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工作方案》,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日前,吉林省长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实施多项优惠政策。


  《通知》中规定,在试点期间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国家补贴标准为3000元/KWh,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中央补贴直接拨付生产企业。地方补贴标准为新能源汽车售价的20%,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4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4。5万元/辆。购买新能源汽车由市政府免费配置一套充电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地方财政年度总预算。


  在《长春市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方案》规定目标16000辆地方补贴总额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分段式补贴办法。对购买首批5000辆新能源汽车用户,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上调30%;第二批5000辆按地方财政补贴标准执行;第三批6000辆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下调30%。


  对动力电池组租赁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纯电动汽车电池每辆份补助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电池每辆份补助5000元。对动力电池租赁企业、汽车租赁企业、以租代售经营企业,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减半收取担保费用。


  对产能达到10000辆或年产值15亿元以上的新能源整车生产项目;产能达到5000万安时或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动力电池项目;产能达到1万台或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电动汽车驱动电机项目;产能达到10000台(套)或年实现产值3亿元以上的新能源动力总成项目,支持项目优先立项、备案,并优先享受政府的项目补助、贴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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