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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能源汽车三大优惠政策

2011/11/8 电动车时代网 阅读:2002

  长春市政府于近日下发了《关于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为了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长春市除了给予最高10.5万元的补贴外,还将由市政府免费配置一套充电器;在长春市区内,新能源汽车上路行驶更可得到不受尾号限行限制的优惠。


  为进一步扶持和加快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长春市政府已于近日下发并开始执行《关于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今后,长春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将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享受更多地方优惠政策。


  据了解,去年,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决定将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五个城市作为试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最高可获6万元补贴。在此基础上,为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长春市政府亦出台并施行了相关政策。


  购买新能源汽车最高可获补贴10.5万元


  长春市地方补贴标准为新能源汽车售价的20%。在规定目标16000辆地方补贴总额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分段式补贴办法。对购买首批5000辆新能源汽车用户,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上调30%;对购买第二批5000辆新能源汽车的用户,按地方财政补贴标准执行;对购买第三批6000辆新能源汽车的用户,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下调30%。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4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4.5万元/辆。购买新能源汽车由市政府免费配置一套充电器。综合国家和地方的财政补贴,目前在长春市私人购买一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可获补贴10.5万元。


  根据规定,长春市区内,新能源汽车上路行驶不受尾号限行限制。对新能源汽车用电(包括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等),按一般商业用电峰谷电价收费。同时鼓励出租车等营运业户选择新能源汽车。试点期间,对新成立的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出租汽车公司,在享受以上补贴的基础上,政府部门另行按每辆2000元的额度一次性补助试运营补贴资金;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在未来新增出租车资质审批中,优先考虑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和个人。现有出租车车辆报废更新时,安排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计划在2012年比例达到20%左右,以后逐年提高。


  配套设施建设纳入总体和统一规划


  长春市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用地指标、土地预留、土地征用、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保障和优惠。对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设施建设(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充电场及相关辅助设施)进行统一规划,按建设要求做好预留和调整。对新建和改造的居民小区,要将充电设施的设置、安装纳入建设标准予以考核验收。


  政策规定,长春市各级规划、城建、市容管理、房地、园林、市政公用等部门采取特事特办原则,建立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对分布范围广、数量较多的充电桩建设实行“打捆”审批。充电设施施工过程中,对原有道路、绿地及其它公共、公用设施,因施工产生破损、迁移等,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按要求进行改建,相关部门免收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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