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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建议地方政府电动自行车的使用与管理

2011/12/28 人民网 阅读:4406

公安部于今日回复人民网部委留言板上网友10月份的部分留言,对电动车管理问题作出详细的回答。对于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公安部表示将积极建议地方政府制定出台政府规章,规范电动自行车的使用与管理。

 

具体回复内容如下:

 

1、关于电动车的管理问题

 

孩子上学骑电动车,很不安全,这种现象是交警管还是学校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回应:关心孩子们的交通安全,保护他们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因此,除交警应当在路面执勤时依法对孩子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教育纠正之外,家长、学校都有责任、有义务教育孩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引导孩子安全出行。

 

相对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自重大、车速快,考虑到未满16周岁的孩子缺乏驾驶电动自行车所需要的驾驶技能,从安全的角度出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但是,由于现行电动自行车相关技术标准不够完善,生产和销售环节缺乏有效监管,电动自行车超标准生产、不按规定销售等问题较为严重。据调查统计,目前多数城市路面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占总量的70%左右。超标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现象普遍,引发的交通事故起数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由于电动自行车未实行强制保险制度,一旦发生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损害赔偿等往往难以到位,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维护。
2011年3月,我部会同国家工业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管理。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目前,辽宁、江苏等13个省已经以人大立法或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了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明确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湖南、云南等省正在开展相关立法工作。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尽快修改完善电动自行车相关技术标准,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借鉴北京、江苏等地管理经验,积极建议地方政府制定出台政府规章,规范电动自行车的使用与管理。同时,组织各地结合交通秩序集中整治,依法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的执法管理力度,切实消除交通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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