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省长郭庚茂签署第1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宣布《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1日省政府令第105号公布的《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于2011年12月21日由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对车船税的征收标准、办法以及减免条款等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城市、城际、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意味着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将会减免征收车船税。
该办法还规定,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